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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迎与温县温泉镇中张王庄村村民委员会、王守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4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占迎,男,195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中长王庄村9组。 委托代理人王大刚,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温泉镇中张王庄村村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4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占迎,男,195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中长王庄村9组。
委托代理人王大刚,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温泉镇中张王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四军,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原耀明,温县司法局赵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守俊,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中张王庄村3排。
上诉人张占迎因与被上诉人温县温泉镇中张王庄村村民委员会、王守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张占迎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重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占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大刚,被上诉人温县温泉镇中张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田四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原耀明,被上诉人王守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重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国星
审判员  程全法
审判员  贾胜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申慧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