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二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依据上诉人孙某某本人提供的地址确认书送达开庭传票,邮政特快专递因无法送达而退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开庭传票视为送达。上诉人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孙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39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春明 审 判 员 路 林 代理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