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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王朝矿山设备厂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焦东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马海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王朝矿山设备厂,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131号。 法定代表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焦东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马海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王朝矿山设备厂,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朝,厂长。
委托代理人丁小金,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王朝矿山设备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上诉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确认书送达开庭传票,邮政特快专递因单位拒收而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开庭传票视为送达。上诉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受理费1212元,由上诉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路 林
审 判 员  范炳鑫
代理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