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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与徐纯清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张振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候济军,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张振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候济军,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纯清,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绍莲,女,1969年6月1日出生,系徐纯清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赵建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素玲,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峻,该公司营销部专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明,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上诉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纯清、蔡绍莲、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吴明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徐纯清、蔡绍莲于2013年4月9日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山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不服于2014年11月12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候济军、杨建军,徐纯清、蔡绍莲,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素玲、赵峻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吴明未申明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贾文宇
审 判 员 刘成功
代审判员 焦红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俊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