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张振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候济军,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纯清,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绍莲,女,1969年6月1日出生,系徐纯清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赵建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素玲,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峻,该公司营销部专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明,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上诉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纯清、蔡绍莲、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吴明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徐纯清、蔡绍莲于2013年4月9日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山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不服于2014年11月12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候济军、杨建军,徐纯清、蔡绍莲,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素玲、赵峻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吴明未申明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贾文宇 审 判 员 刘成功 代审判员 焦红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