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璩战朝与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二终字第000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璩战朝,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保国,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现住河南省长垣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素亭,女,1959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二终字第000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璩战朝,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保国,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现住河南省长垣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素亭,女,1959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冠东,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薛喜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希琴,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海荣,该单位员工。
原审第三人焦作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宋文月,院长。
委托代理人翟硕,系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璩战朝、陈保国、高素亭因与被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及原审第三人焦作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2)解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璩战朝及其与陈保国、高素亭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冠东,被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魏希琴和杨海荣,原审第三人焦作市妇幼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翟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2)解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席东彦
代理审判员  焦红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崔新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