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岭,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汇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路钢材市场西区12号。 法定代表人鲁桂霞,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献奎,又名付现魁,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上诉人王建岭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汇隆物资有限公司、付献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54号民事裁定,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焦作市汇隆物资有限公司与付献奎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发生纠纷由焦作市汇隆物资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故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杭 审 判 员 高红梅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