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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菊敏与潘茂四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6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菊敏,女,1980年3月11日生,住孟州市。 委托代理人范建设,孟州市大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党如申,男,1951年8月26日生,住址同上。系赵菊敏之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6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菊敏,女,1980年3月11日生,住孟州市。
委托代理人范建设,孟州市大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党如申,男,1951年8月26日生,住址同上。系赵菊敏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茂四,男,1954年10月2日生,住孟州市。
委托代理人汤洪峰,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潘朋,男,1980年1月3日生,住址同上。系潘茂四之子。
上诉人赵菊敏与被上诉人潘茂四及原审第三人潘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3)孟民一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赵菊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菊敏及委托代理人范建设、党如申、被上诉人潘茂四委托代理人汤洪峰、原审第三人潘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3)孟民一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菊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席东彦
代理审判员  焦红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崔新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