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发元,男,194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国,又名朱国,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区。 原审被告卞秀霞,女,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区。 原审被告谷文斌,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区。 上诉人谷发元因与被上诉人朱建国、原审被告卞秀霞、谷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上诉人谷发元本人提供的地址确认书送达开庭传票,邮政特快专递因无法送达而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开庭传票视为送达。上诉人谷发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谷发元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受理费4968元,由上诉人谷发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路 林 审 判 员 范炳鑫 代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申慧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