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某,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葛某某与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鹏、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路 林 审 判 员 范炳鑫 代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申慧洁 第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