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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九鼎装饰有限公司与焦作纪源商贸有限公司、杨斌、李金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005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九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2号楼2208室。 法定代表人徐本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005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九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2号楼2208室。
法定代表人徐本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焦作纪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朝阳二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程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力,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斌,男,1975年5月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武陟县木城镇环城北路2号。
委托代理人李力,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金龙,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木城镇南大街50号。
上诉人郑州九鼎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纪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源公司)、原审被告杨斌、李金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九鼎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解除有效;2、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208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纪源公司后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九鼎公司退还工程款349255.10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212612.85元;2、本案所有诉讼及相关费用由九鼎公司承担。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武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九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一次庭审中,九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建华、纪源公司和杨斌的委托代理人李力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九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杨斌、纪源公司和杨斌的委托代理人李力到庭参见诉讼;李金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两次庭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代审判员 朱 海
代审判员 田 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