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军生,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涛,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委托代理人王前进、侯敬梅,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因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二初字第003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所有的豫HZ2509号轿车不能称之为运输工具,因此,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赵涛的诉请理由和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本案的事故发生地在河南省博爱县辖区,因此,被上诉人赵涛依法向事故发生地的博爱县人民法院起诉,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永胜 审 判 员 张建军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