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确 认 决 定 书 (2015)站民确字第00003号 申请人许如意(系死者贺福利妻子),女,汉族,1952年2月7日出生。 申请人贺冬娟(系死者贺福利长女),女,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 申请人贺秋娟(系死者贺福利次女),女,汉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 申请人焦作市垄昶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育民,执行董事。 代理人:张海良,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许如意、贺冬娟、贺秋娟因与申请人焦作市垄昶商贸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于2015 年3 月2 日经中站区中心社会法庭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焦作市垄昶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许如意、贺冬娟、贺秋娟因贺福利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已支付5万元,下余10万元于2015年3月7日前支付); 二、许如意、贺冬娟、贺秋娟保证贺福利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焦作市垄昶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条款项后,许如意、贺冬娟、贺秋娟不得因贺福利死亡再向焦作市垄昶商贸有限公司和其他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包括王育民、焦作市双力机械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或要求享受待遇; 四、如焦作市垄昶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支付款项,应向许如意、贺冬娟、贺秋娟支付违约金5万元;如许如意、贺冬娟、贺秋娟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除应返还焦作市垄昶商贸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银凤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杜光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