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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珠海鸿帆控股有限公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国际会议中心。 法定代表人颜铁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国际会议中心。

法定代表人颜铁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贺怀钦,董事长。

原审被告珠海鸿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国际会议中心。

法定代表人颜铁军,董事长。

原审被告颜铁军,男,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珠海鸿帆控股有限公司、颜铁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所在地,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上诉人所在地,故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珠海鸿帆控股有限公司、颜铁军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中亦约定发生争议由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郑州市,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玉清

代理审判员  王江华

代理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