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法定代表人ROBERTTERENCEGRACE,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文林,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原审被告河南通孚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 上诉人(原审被告)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文林、原审被告河南通孚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两个被告不应作为共同被告。被上诉人不能证明上诉人从事了该经营业务,也没有证据证明河南通孚祥公司所展示的涉诉产品的来源为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河南通孚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着侵权意思联络,不应将上诉人列为共同被告,即使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是涉诉产品的销售者,也应对上诉人单独提起诉讼,请求将本案分为两个案件分别审理,并将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的案件移送至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任文林起诉河南通孚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路虎汽车侵犯了其专利权,并认为被告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作为捷豹、路虎汽车的授权总经销商共同侵犯了其专利权,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控侵权行为地及被告河南通孚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玉清 代理审判员 王江华 代理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