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管辖民事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铸诚大厦。 法定代表人鲁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铸诚大厦。

法定代表人鲁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街。

法定代表人闫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万杰,该院院长。

上诉人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7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首先,上诉人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其次,本案被上诉人以侵权之诉立案起诉,即使存在所诉的“侵权行为”,也是发生在甘肃省张掖市、武威市。因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审被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住所地在郑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720-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玉清

代理审判员  王江华

代理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