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保立,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保允,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发彦,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树颖,泌阳县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马保立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保立及委托代理人马保允,被上诉人韩发彦及委托代理人王树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晓龙 审 判 员 亓宽义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席文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