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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保立与韩发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保立,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保允,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发彦,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保立,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保允,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发彦,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树颖,泌阳县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马保立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保立及委托代理人马保允,被上诉人韩发彦及委托代理人王树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晓龙
审 判 员  亓宽义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席文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