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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新运与苗立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二终字第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新运,男。 委托代理人苗秋玉,女。系苗新运之女。 委托代理人杨春生,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立长,男。 委托代理人袁文灿,河南博涛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二终字第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新运,男。
委托代理人苗秋玉,女。系苗新运之女。
委托代理人杨春生,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立长,男。
委托代理人袁文灿,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庆法,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苗新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本案。上诉人苗新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春生、苗秋玉,被上诉人苗立长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庆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苗立长、苗新运两家的补偿款由谁发放,是否已经领取完毕,该事实不清;二、苗立长、苗新运两家各被实际征用的土地为多少亩,其两家应得多少补偿款,已实际领取多少补偿款,该事实不清;三、苗立长是否因征地补偿款发放产生损失,如有实际损失是多少,该损失与苗新运领取补偿款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事实亦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晓龙
审 判 员  郑志宏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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