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高凤科与确山县人民政府国资行政批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驻行终字第2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凤科,男,汉族,1940年11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赫景福,男,汉族,1946年6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彭春红,女,汉族,1958年1月10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确山县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驻行终字第2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凤科,男,汉族,1940年11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赫景福,男,汉族,1946年6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彭春红,女,汉族,1958年1月10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路耕,县长。
委托代理人孙国臻,确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贾伟,确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子民,男,汉族,1950年1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建中,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凤科因国资行政批复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行初字第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凤科及其委托代理人赫景福、彭春红,被上诉人确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国臻、贾伟,被上诉人王子民及委托代理人孙建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行初字第56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秦永奇
审 判 员  王 蓉
代理审判员  马国中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