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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确山县任店镇猴庙村涂楼村民组与被告范留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252号 原告确山县任店镇猴庙村涂楼组。 法定代表人李海柱,男,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留栓,确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范留义,男,1971年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252号

原告确山县任店镇猴庙村涂楼组。

法定代表人李海柱,男,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留栓,确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范留义,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确山县任店镇猴庙村涂楼村民组(以下简称涂楼村民组)与被告范留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楼村民组的代表人李海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留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留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涂楼村民组诉称:1996年4月份,任店镇猴庙村涂楼村民组召开群众大会,决定将本村民组的山林对外发包出去,时任猴庙村支部书记刘大国和村干部付建业前往参加竞标大会,对发包情况进行鉴证。会上群众商定的合同承包期限为十年,承包费为每年200元。之后,被告取得了山林的承包权。原告所在的村民组没有及时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事后时任猴庙村支部书记刘大国以时任涂楼村民组组长范保林(又名范赖毛)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山林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有两任村民组长都存放过该《山林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十年。2006年该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向村民组交出该山林。在村民组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况下,被告拿出一份承包期限是50年的承包合同。该合同书上,甲方涂楼村民组组长范赖毛的签名和印章并不是范赖毛亲笔所签,印章也不是范赖毛自己用的章。并且合同书上村委鉴证人陈锋、雷锋的签名其本人并不知道。被告提供的该份合同系虚假合同,被告就承包期限进行了更改。从1996年4月6日签订《山林承包合同》后,被告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缴纳承包费,期间经村民组群众多次要求,被告称已经向村民组长范保林交纳过,因范保林系被告的叔叔,有直接的亲属关系,其称被告已经交纳过承包费,但拿不出任何证据。另外,被告承包的山林有500多亩,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间伐林木,在没有林业部门的审批下,任意在承包的山林砍伐林木,被砍伐的林木有200多亩,严重毁坏了山林。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任店镇猴庙村涂楼村民组于1996年4月6日与被告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

被告范留义辩称:一、本案程序上违背了民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内容上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合同本身就只有一个合同,不存在两个合同的事实,并且被告已缴纳承包费,现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应当解除合同。且本合同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4月6日,任店镇猴庙村涂楼村民组因村民组剩下几片荒地未承包,召开村民组群众会议,并有猴庙村村干部刘大国、陈峰、雷峰、付建业等到场鉴证,对未承包的几片荒地进行发包,本村民组村民范留义即本案被告以50元每年的价格承包了上述几片荒山,并与猴庙村涂楼村民组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涂楼村民组组长范保林代表村民组签字。合同签订后,范留义为了方便管理,与本村民组村民李秀全、杨光全、范双来、范留军、周根亮等交换山林承包权,使原来不相连的山林连在一起。自合同签订后,范留义对所承包的荒山进行了经营管理,种植了果树,并建造了管理山林的房屋,进行了人力与物力的投入,依照山林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了承包费1000元。确山县任店镇猴庙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8月10日出具证明:我涂楼村民组范留义同志承包山林一事,时任该组村民组长范保林,后历任范保套、范保春二人。原告涂楼村民组对该证明认可。庭审时原告涂楼村民组称本案争议的500亩荒山按现在的承包费价格每年至少需要5000元承包费,并且范留义也不一定能取得承包权。被告范留义称按现在的市场行情本案争议的500亩荒山年承包费只需要3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山林承包合同》、已生效的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驻民一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的内容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任店镇猴庙村涂楼村民组称其不知道村民组与被告范留义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村干部陈峰、雷峰及村民范留军的证言,发包时召开了群众大会。根据被告范留义与几位村民的交换山林协议,也能证明村民组的村民是知道村民组与范留义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的。原、被告之间的山林承包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合同。因此,原告涂楼村民组诉称的签订合同未经集体讨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范留义虽然与当时的涂楼村民组组长范保林系亲叔侄关系,但不能据此认定双方恶意串通,因为当时召开了群众大会公开对外发包,每位村民都可竞争承包权,不能因范留义系本村民组组长范保林的侄子,剥夺范留义的承包权。原告诉称被告范留义所持山林承包合同系虚假合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涂楼村民组称承包费超低问题,虽然涂楼村民组未提出调整的要求,但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本院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500亩荒山每年50元的承包费过低,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本院将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费每年50元调整为每年550元。前20年的承包费已结清,不再增加。后30年的承包费,每年增加500元,共计增加15000元,从2016年开始每年的4月6日一次性向涂楼村民组交清当年增加的承包费500元。合同其他内容继续按照1996年4月6日双方签订《山林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确山县任店镇猴庙村涂楼村民组要求解除于1996年4月6日与被告范留义《山林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确山县任店镇猴庙村涂楼村民组于1996年4月6日与被告范留义《山林承包合同》中后30年的承包费,从每年50元调整为每年550元。后30年的承包费共计增加15000元,被告从2016年开始于每年的4月6日一次性向原告确山县任店镇猴庙村涂楼村民组交清当年增加的承包费500元。该《山林承包合同》中的其他约定继续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确山县任店镇猴庙村涂楼村民组负担50元,被告范留义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全成

人民陪审员  蒋国军

人民陪审员  尹 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华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