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699号 原告刘一×,男,1942年12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军礼,确山县148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刘二×,男,1971年4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与被告刘二×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一×负担。 审 判 长 张秀枝 审 判 员 易成玉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尚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