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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九菊诉被告杨国辉所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388号 原告刘九菊,女,1948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国辉,男,1979年4月初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九菊诉被告杨国辉所有权纠纷一案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388号
原告刘九菊,女,1948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国辉,男,1979年4月初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九菊诉被告杨国辉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九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九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九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九菊负担。
审判长  张宝宏
审判员  陈学军
审判员  王红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