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388号 原告刘九菊,女,1948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国辉,男,1979年4月初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九菊诉被告杨国辉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九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九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九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九菊负担。 审判长 张宝宏 审判员 陈学军 审判员 王红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