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238-1号 原告李明根,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宋全付,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根诉被告宋全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根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920元,由原告李明根负担。 审 判 长 陈学军 审 判 员 王红伟 人民陪审员 陈国喜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