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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明根诉被告宋全付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238-1号 原告李明根,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宋全付,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根诉被告宋全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238-1号
原告李明根,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宋全付,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根诉被告宋全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根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920元,由原告李明根负担。
审 判 长  陈学军
审 判 员  王红伟
人民陪审员  陈国喜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