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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全卫、赵双全与被告赵根成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656号 原告赵双全,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生。 原告赵全卫,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朵,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赵根成,男,汉族,1951年11月14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656号
原告赵双全,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生。
原告赵全卫,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朵,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赵根成,男,汉族,1951年11月14日。
委托代理人屠明,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卫、赵双全与被告赵根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全卫、赵双全于2015年3月11日以不愿意继续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全卫、赵双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全卫、赵双全负担。
审 判 长  郭亚东
人民陪审员  翟春山
人民陪审员  渠 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