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656号 原告赵双全,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生。 原告赵全卫,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朵,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赵根成,男,汉族,1951年11月14日。 委托代理人屠明,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卫、赵双全与被告赵根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全卫、赵双全于2015年3月11日以不愿意继续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全卫、赵双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全卫、赵双全负担。 审 判 长 郭亚东 人民陪审员 翟春山 人民陪审员 渠 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