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644号 原告龚玉玲,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铁虎,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玉玲与被告刘铁虎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玉玲经本院2015年1月16日传票传唤,于2015年1月21日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玉玲负担。 审 判 长 郭全成 人民陪审员 周东明 人民陪审员 刘子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