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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玉玲与被告刘铁虎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644号 原告龚玉玲,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铁虎,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玉玲与被告刘铁虎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玉玲经本院2015年1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644号
原告龚玉玲,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铁虎,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玉玲与被告刘铁虎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玉玲经本院2015年1月16日传票传唤,于2015年1月21日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玉玲负担。
审 判 长  郭全成
人民陪审员  周东明
人民陪审员  刘子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华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