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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新堂、龚建伟、南曼曼与被告驻马店市大自然绿色农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262号 原告龚新堂,男,1957年10月5日生,汉族队。 原告龚建伟,男,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 原告南曼曼,女,1984年5月24日生,汉族。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关慧芳,确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262号
原告龚新堂,男,1957年10月5日生,汉族队。
原告龚建伟,男,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
原告南曼曼,女,1984年5月24日生,汉族。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关慧芳,确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驻马店市大自然绿色农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河南省确山县刘店镇吕庄村107国道西。
法定代表人吴勇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新堂、龚建伟、南曼曼与被告驻马店市大自然绿色农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新堂、龚建伟、南曼曼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龚新堂、龚建伟、南曼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新堂、龚建伟、南曼曼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大自然绿色农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5元,减半收取1377.5元,由原告龚新堂、龚建伟、南曼曼负担。
审判员  孙明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