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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司玉贺与被告徐来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0177号 原告司玉贺,女,1980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来现,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玉贺与被告徐来现离婚纠纷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0177号
原告司玉贺,女,1980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来现,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玉贺与被告徐来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玉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司玉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玉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宗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