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0177号 原告司玉贺,女,1980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来现,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玉贺与被告徐来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玉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司玉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玉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宗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