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0042号 原告孙勇,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竞清,泌阳县司法局春水法律援助站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杨付军,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张文利,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勇与被告杨付军、张文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勇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宗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