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0316-1号 原告张春岩,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李凯丽,女,1981年6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岩诉被告李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岩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凯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花园分理处的存款(账号:6228452040022192314)55000元予以冻结,并由樊晓欣以其所有的位于泌阳县东方红大街中段路南的房屋一座(房权证号011416)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岩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李凯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花园分理处6228452040022192314账户的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 二、将担保人樊晓欣所有的位于泌阳县东方红大街中段路南的房屋一座(房权证号011416)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冻结存款的有效期限,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在有效期限内案件未审理、执行终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宗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