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444号 原告张保(又名张宝),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贵霞,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张培卫(又名张培威),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柴士林,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住县畜牧局112号。 委托代理人刘园园,女,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与被告张培卫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洪林 代理审判员 王庆河 人民陪审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宗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