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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保与被告张培卫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444号 原告张保(又名张宝),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贵霞,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张培卫(又名张培威),男,1957年9月10日出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444号
原告张保(又名张宝),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贵霞,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张培卫(又名张培威),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柴士林,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住县畜牧局112号。
委托代理人刘园园,女,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与被告张培卫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洪林
代理审判员  王庆河
人民陪审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宗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