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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景春与被告汪永彦、汪书德、汪付山、杨德祥、汪海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0118号 原告韩景春,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 被告汪永彦,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象河乡刘台村委汪庄组。 被告汪书德,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汪付山,男,成年,汉族,农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0118号
原告韩景春,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
被告汪永彦,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象河乡刘台村委汪庄组。
被告汪书德,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汪付山,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杨德祥,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汪海明,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景春与被告汪永彦、汪书德、汪付山、杨德祥、汪海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景春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景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景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吴宗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