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二初字第252号 原告赵国富,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志良,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明贺,女,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赵国富诉称,2011年11月3日,被告姚明贺以其姑有病为名向我借款500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该款经我追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银行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国富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富撤回对被告姚明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国富负担。 审判员 李山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高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