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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308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魏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新鸿,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308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魏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新鸿,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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