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308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魏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新鸿,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