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487号 原告陈双耀,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保林,男,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榜栓。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双耀与被告李保林、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双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双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双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陈双耀负担。 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