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三初字第96号 原告李振,男。 被告王阳阳,男。 原告李振与被告王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载明:“被告王阳阳,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朱里镇朱里街。身份证号:412825197312279110,电话:13939625255“。经查,该身份证号码为上蔡县朱里镇朱里街居民吕国松,电话亦为吕国松手机号码,与本案当事人王阳阳个人信息明显不符,即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振对被告王阳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有原告李振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耀光 人民陪审员 尼 猛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聪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