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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娟与陈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三初字第115号 原告王文娟,女。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尹春萍。 被告陈永(勇)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娟与被告陈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娟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三初字第115号
原告王文娟,女。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尹春萍。
被告陈永(勇)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娟与被告陈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娟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文娟撤回对被告陈永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王文娟承担。
审 判 长  张耀光
审 判 员  杨献伟
人民陪审员  尼 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聪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