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三初字第115号 原告王文娟,女。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尹春萍。 被告陈永(勇)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娟与被告陈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娟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文娟撤回对被告陈永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王文娟承担。 审 判 长 张耀光 审 判 员 杨献伟 人民陪审员 尼 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聪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