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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三锋与岳进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三初字第122号 原告陈三锋,男。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 被告岳进收,男。 原告陈三锋与被告岳进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三锋及委托代理人聂荣中、被告岳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三初字第122号
原告陈三锋,男。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
被告岳进收,男。
原告陈三锋与被告岳进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三锋及委托代理人聂荣中、被告岳进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9日被告以做工程资金缺乏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后因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还。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7250元,共计本息67250元。
被告辩称,此笔借款属实,但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被告借款70000元,至今未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2年10月29日,被告以做工程购买沙石资金缺乏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三锋现金伍万元利1.5分2012年10月29日岳进收”。后原告向被告多次追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还。庭审中被告提出,2012年3月28日原告向被告借款70000元,未偿还被告。但未提供证据。为此,引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借条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双方协商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出借义务,被告本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但借款后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拒不还款,实属违约,造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被告借款70000元,至今未还,但原告予以否认,因被告未提供相关书面或其他证据佐证此笔借款事实的存在,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故原告持借条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7250元共计67250元,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岳进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三锋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7250元共计6725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1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时将此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1481元,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献伟
人民陪审员  马海东
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聪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