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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强与被告张喜妮、尼志强、尼丹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三初字第012号 原告马强,又名马前,男。 被告张喜妮,女。 被告尼志强,男。 被告尼丹丹,女。 原告马强与被告张喜妮、尼志强、尼丹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耀光独任审判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三初字第012号
原告马强,又名马前,男。
被告张喜妮,女。
被告尼志强,男。
被告尼丹丹,女。
原告马强与被告张喜妮、尼志强、尼丹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耀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喜妮、尼志强、尼丹丹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喜妮之夫尼麦圈承建河南三公利华有限公司上蔡县西工业园区工程期间,多次赊购原告经销的钢筋,给原告出具一份55798元的欠条。2013年11月2日,尼麦圈因病死亡。三被告继承了尼麦圈的财产,但未清偿债务。为此,原告诉请三被告偿还欠款55798元。
被告张喜妮、尼志强、尼丹丹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强经营建材门市。2012年至2013年,被告张喜妮之夫尼麦圈承建河南三公利华有限公司上蔡县西工业园区工程期间,多次赊购原告马强经销的钢筋。2013年3月4日,尼麦圈给原告马强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马前钢筋款55798元(伍万伍仟柒佰玖拾捌).尼麦圈.2013年3.4号”。2013年11月,尼麦圈因病死亡。三被告系尼麦圈的继承人,尼麦圈死亡后三被告继承了尼麦圈的遗产,但对该债务未予偿还。为此,引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继承人尼麦圈生前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证词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尼麦圈生前承包工程期间,赊购原告的钢筋,尼麦圈给原告出具有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尼麦圈死亡后,三被告继承了尼麦圈的遗产,亦应清偿其债务。因此,原告诉请三被告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喜妮、尼志强、尼丹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强货款5579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元,由被告张喜妮、尼志强、尼丹丹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所承担费用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耀光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新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