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818号 原告余某某,男,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4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代 钟 人民陪审员 王 浩 林 人民陪审员 张虹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 乐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