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58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月1日生,汉族。 被告邓某某,男,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代 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郑乐健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58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月1日生,汉族。 被告邓某某,男,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代 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郑乐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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