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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22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90年7月27日生,汉族。 被告黄某某,女,1987年1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与原告联系,原告不到庭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22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90年7月27日生,汉族。
被告黄某某,女,1987年1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与原告联系,原告不到庭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代 钟
人民陪审员  王浩林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乐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