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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洪贺与被告王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42号 原告张洪贺,男,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勇,男,41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贺诉被告王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贺因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42号
原告张洪贺,男,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勇,男,41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贺诉被告王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贺因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洪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7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张洪贺负担。
审 判 长 吴 祥
人民陪审员 张 虹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