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42号 原告张洪贺,男,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勇,男,41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贺诉被告王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贺因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洪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7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张洪贺负担。 审 判 长 吴 祥 人民陪审员 张 虹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