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52号 原告杜元莉,女,汉族。 被告王瑞图,男,汉族。 原告杜元莉诉被告王瑞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元莉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祥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元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瑞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元莉诉称,2013年9月29日被告找原告借款25000元,后多次找原告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拖欠不还。要求被告偿还原告25000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王瑞图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瑞图于2013年9月29日向原告杜元莉出具借条2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王瑞图借原告杜元莉25000元,有被告所出具的借条为据,被告有义务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瑞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元莉欠款25000元。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王瑞图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