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182号 原告方如连,男,汉族。 被告淮滨县粮油购销总公司张庄库点。 负责人刘士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如连诉被告淮滨县粮油购销总公司张庄库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如连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如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方如连负担。 审 判 长 吴 祥 人民陪审员 张 虹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