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50号 原告杜元林,男,汉族,农民。 被告李勇,男,汉族。 被告任罗秀,女,汉族,系李勇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元林诉被告李勇、任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元林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元林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元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杜元林负担。 审判员 吴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