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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040号 原告林某,女。 被告朱某某,男,。 原告林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来院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040号
原告林某,女。
被告朱某某,男,。
原告林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来院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同居生活,1994年4月生一男孩朱某甲,被告于2009年被告误入传销后失去联系,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2013年8月被告父亲病逝被告也未回家,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防胡镇林楼村委会证明二份;2、原、被告儿子朱某甲证言一份。3、人口登记卡。
本院经审理表明,原、被告于1993年结婚,1994年4月14日生一子朱某甲,双方感情开始尚可,2008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家。因被告未到庭双方未达成调解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注意感情培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分居有六年之久,有防胡镇林楼村委会及原、被告儿子朱某甲证明在卷,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决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海
人民陪审员  王浩林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鲁中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