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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诉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405号 原告江某,女,。 原告委托代理人洪伟,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某,男。 原告江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405号
原告江某,女,。
原告委托代理人洪伟,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某,男。
原告江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江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3月5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3日生一女江某甲,2010年4月12日生一子江某乙,现两子女均在被告处抚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注意培养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且被告有赌博恶习,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婚生两个孩子一人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提交证据如下:1、江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江某某人口登记卡一张。3、两个孩子的户口登记两张。4、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张。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3月5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3日生一女江某甲,2010年4月12日生一子江某乙,现两子女均在被告处抚养。婚后双方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于2014年10月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务。
本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原、被告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江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鲁中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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