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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潢民初字第287号 原告陈某某,女,1990年生,汉族,住潢川县隆古乡。 被告余某,男,1986年生,汉族,住潢川县定城办事处。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潢民初字第287号
原告陈某某,女,1990年生,汉族,住潢川县隆古乡。
被告余某,男,1986年生,汉族,住潢川县定城办事处。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永山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雷 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