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潢民初字第38号 原告冯某某(曾用名冯某某),男,汉族,1946年生,住河南省潢川县仁和镇。 被告邹某某,男,1972年生,住河南省息县城关镇。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建辉 公司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八一路颐和花园8号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邹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邹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对被告邹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亚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生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