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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吴X甲、吴X乙、吴百年、吴X丁、吴X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潢民初字第1456号 原告夏某某,女,1938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中大街。 委托代理人杨保甜,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甲,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跃进路。系原告长女。 被告吴X乙,男,1
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潢民初字第1456号
原告夏某某,女,1938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中大街。
委托代理人杨保甜,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甲,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跃进路。系原告长女。
被告吴X乙,男,1962年生,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大南头。系原告长子。
被告吴X丙,男,1965年生,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中大街。系原告次子。
被告吴X丁,女,1968年生,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中大街。系原告次女。
被告吴X戊,男,1971年生,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中大街。系原告三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吴X甲、吴X乙、吴百年、吴X丁、吴X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永山
审 判 员  李魏巍
人民陪审员  王新卓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 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