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潢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90年,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乔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住潢川县上油岗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忠 人民陪审员 孙立峰 人民陪审员 许学银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陶炳礼 |